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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亟待打造知识产权立体保护网

      编者按:近年来,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已成为很多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点。然而,层出不穷的知识产权纠纷制约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因此,如何利用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尤其是著作权制度来保护产业链参与方的合法权益,规避知识产权纠纷等成为业界关心的话题。本文通过对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现状进行梳理,提出建议,以期对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健康发展有所裨益。

      文化创意产业是文化、科技和经济高度融合的新兴产业形态,目前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综合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文化创意产业能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创造财富和就业机会,因此,知识产权是文化创意企业发展和生存的根基。

然而,在我国文化创意产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发生各种知识产权纠纷,制约着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本文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中面临的知识产权问题进行了总结,就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提出建议。

      企业知识产权制度不健全

      通过对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的文化创意产业相关案件进行分析,笔者认为,制约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和文化创意企业尊重他人知识产权观念欠缺。

      文化创意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不健全,主要体现在自身知识产权保护存在欠缺。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目前尚处于初级阶段,以北京市为例,截至2012年12月,全市经工商部门登记的各类文化创意企业约20万家。但大多数文化创意企业规模偏小、成立时间较短,较少关注对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也不注重对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防范,而这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企业自身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缺失或不健全。据调查,截至2012年12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注册的文化创意企业为4.15万余家,未建立系统的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的企业占到了84.8%。由于企业内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缺失,导致企业知识产权无法得到正常的运用和保护。例如,一些企业对于员工在职期间完成创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没有相关约定等。

      二是不注意运用现行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成果。文化创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未树立“权利先于创造”的理念,使得创作成果不能有效地转化为知识产权权益。这体现在,进行著作权登记的比例较低等,约70%的企业未进行著作权登记,导致在诉讼中证明自身作品完成时间时存在困难。同时缺乏品牌塑造意识,给侵权者以可乘之机。一些企业对其经营过程中使用的商标标识、企业标志等未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导致自身品牌被他人抢注等。

      三是缺乏合同观念和严格履约意识。从各类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的审理情况来看,不少文化创意企业在与他人合作过程中缺乏合同观念。在合同签订环节,不重视在合同中对知识产权归属等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在合同签订后,缺乏严格履约意识,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导致合同纠纷发生后,难以有效保护自身权益。

      四是缺乏必要的维权和防范侵权能力。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人员,不少企业对于侵权行为不能及时进行维权,一定程度上放任了他人的侵权行为。

      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意识不足

      文化创意产品创造成本高、投入大,但复制容易、侵权成本低,一些企业在经营中为获取短期利益,不尊重甚至随意使用他人知识产权,以致各类侵权现象严重。

      在涉及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案件中,侵权类案件占80%以上,反映出相关企业在发展过程中缺乏尊重他人知识产权的意识,在作品创作、传播过程中不尊重相关方的知识产权。从侵权的类型来看,既有因缺乏知识产权意识、疏忽大意侵犯他人权利的一般性侵权,也有主观恶意明显、以侵权为牟利手段的恶性侵权,还有因新型商业模式设计存在缺陷而引发的新类型侵权,具体表现为以下7个方面。

      文化艺术行业的侵权问题。文化艺术行业的侵权问题主要表现为抄袭、剽窃现象严重。一些文化创意从业者擅自将他人的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稍加修改或改头换面后作为自己的作品使用,引发侵权纠纷。例如,在国内首例对参照他人摄影作品绘制油画行为做出侵权认定的摄影家薛华克诉油画家燕娅娅侵犯著作权案,被告燕娅娅在绘制油画过程中擅自参照了原告薛华克的摄影作品,且其油画作品与薛华克的摄影作品高度近似,从而被法院认定构成侵权,被判令禁止使用其油画。

      新闻出版行业的侵权问题。新闻出版行业以出版社被控侵权案件居多,且出版社作为被告的案件败诉比例约占90%。不少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只是与作者签订出版合同,让作者保证不存在侵权问题,但不重视对作品是否存在侵权问题进行实质审查,出版审核制度流于形式,以致出版物侵权现象时有发生。从司法实践来看,大多数出版单位均曾因类似情形被诉至法院,由于未能尽到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而被判决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广播、电视、电影行业的侵权问题。这主要表现为,既有影视节目在制作过程中使用他人作品或作品元素未获得授权引发的侵权纠纷,也有制作完成的影视节目被他人非法传播导致权利人利益受侵犯的情形。

      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行业的侵权问题。一方面表现为软件企业员工离职后,入职其他公司或自行创业后,盗用原单位源代码进行软件开发而引发侵权问题。另一方面表现为网络侵权现象严重,互联网非法传播是当前文化创意行业面临的最大侵权风险。网络侵权案件在涉及文化创意产业案件中占据近70%的比例,充分说明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绝大多数权利人针对互联网侵权行为的救济方式是提起民事诉讼,但情节严重的非法传播行为可能因构成犯罪而被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设计行业的侵权问题。这主要体现在相关企业在设计产品过程中使用文字、图片等素材时,疏于对素材来源和权利归属的审查,从而导致对他人知识产权的侵犯。一些企业在设计过程中直接从互联网上下载图片进行使用,由于这种使用大多没有征得摄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没有支付报酬,在诉讼发生后往往面临败诉的后果。

     会展行业的侵权问题。会展行业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多数与展台设计相关,主要有以下两类情况:一是参展方通过展台设计招投标获得设计单位的设计方案,但在未与投标单位订立合同、支付费用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他人提交的设计方案;二是展位设计单位在接受参展单位委托后,不进行自主设计,而是剽窃他人已有设计或稍加修改后提交给参展方使用。

     艺术品交易行业的侵权问题。这主要表现在艺术品拍卖、销售环节的赝品泛滥问题,在相关经营主体不能提供作品合法来源的情况下,均被认定构成侵权。例如,著名画家赵建成诉北京琴岛荣德拍卖有限公司等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在拍卖会上拍卖的画作系赵建成相应作品的赝品,从而导致纠纷发生。

     寻求多重法律保护

     要解决上述问题,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知识产权保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力:

     第一,文化创意企业应综合运用多种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知识产权。文化创意企业在健全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同时,在经营过程中对于创意成果应当有意识地寻求多重法律保护。

      文化创意企业的创意成果往往体现为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下,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可以获得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不正当竞争法的多重保护。以著作权保护为例,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是文化、艺术与科学领域中具有独创性的作品,作品受法律保护的是思想的表达,这种表达包括了形状、图案、色彩及其结合等表达形式。当出现纠纷时,可向著作权法寻求保护。当然,这些还可以成为外观设计、商标标识,从而成为专利法、商标法的保护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需要不同的条件,履行不同的手续。比如,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著作权的取得不需要履行登记或注册手续,但进行著作权登记后,权利人所取得的著作权登记证书可以作为证明权利取得时间和权利归属的初步证据,进行维权时可以减少在权属证明上的举证负担。

      同时,文化创意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相关合同的管理。一方面,为避免因人才流动产生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文化创意企业应与员工签订知识产权协议及保密条款,对于员工职务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属以及保密事项、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后果进行全面约定。另一方面,文化创意企业在与他人就知识产权成果的创作、使用、许可等事项进行合作时,应当就重要事项进行明确约定。以委托创作为例,企业在接受他人委托进行创作时,应就创作成果的权利归属、成果交付时间、交付方式、验收标准、款项支付条件、违约金条款等进行明确约定。

      第二,文化创意企业应建立侵权防范机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文化创意企业在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还应注意避免和防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笔者认为,可从以下三方面着手:

      一是使用他人作品应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文化创意企业在使用他人作品时,应事先征得著作权人许可,订立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或者著作权转让合同,就使用、转让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在获得授权后,严格依照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期限进行使用。需要指出的是,虽然互联网上存在海量免费传播的作品,但互联网上的作品通常缺乏明确、清晰的权利人信息,难以准确辨别这些作品是经权利人授权的传播还是一种未经授权的非法传播。为稳妥起见,笔者建议,文化创意企业在使用来自互联网上的作品时应当格外慎重,在无法确定权利归属及著作权人本身意愿时,尽量不使用来源不明的作品。

      二是申请专利或商标注册过程中所使用的设计成果、标识应当是自行独立完成的智力成果。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文化创意企业获得知识产权保护必须以自身付出创造或独创性劳动为前提,不得擅自使用或剽窃他人智力劳动成果,否则,即便其被授予专利权或商标专用权,亦可能因权利基础不具有合法性而被无效。

      三是建立完善的内部侵权防范审核机制。文化创意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建立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审查的机制,并与创造、获得授权环节相独立,在产品对外发布前对知识产权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确保授权链条的连续性和完整性。(知识产权报 作者 苏志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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