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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英文译名:Hebei Intellectual Property Society

缩写:HEBIPS

第二条 本会是由知识产权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全省性、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领导,深入贯彻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宪法,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和带领全省广大知识产权工作者,开展知识产权学术研究和交流,贯彻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政策,推动知识产权制度的建设和完善,促进知识产权与经济、社会、科技和文化融合发展,为提升河北产业竞争力和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创新型河北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党组织建设

第六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按照组织程序,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党组织名称是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是石家庄高新区长江街道党工委。

第七条 本会变更或注销涉及党员变化时,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党组织应强化思想政治引领,确保正确的政治方向。

第九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党组织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十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开展理论研究,组织学术活动,提高学科水平,促进河北省知识产权健康发展;

(二)普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育知识产权文化,增强广大群众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和创新精神,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与运用;

(三)开展知识产权的科学论证及相关的咨询服务,为政府相关部门及行业提供政策建议;

(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技术项目开发应用研究,为企业、产业和政府相关部门重大科技、经济活动提供知识产权分析评议和导航预警等服务;

(五)推荐和组织实施知识产权技术项目,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

(六)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和知识产权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民间学术交流和合作并编辑出版知识产权刊物;

(八)针对本会会员开展知识产权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九)兴办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十)完成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四章

第十一条 承认本会章程并符合会员条件者,可提出入会申请,经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十二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知识产权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三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指定的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单位会员通过其代表行使相关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五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七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本会增设名誉理事长、顾问。

凡是在本会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影响或为本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人士,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加入并为本会工作,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均可聘为本会名誉理事长、顾问。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财务管理和审批,签署本会印发的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2024年12月10日第三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河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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