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 政策动态
R

政策法规

egulations

我省大型科研设备全部开放共享

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是科技创新不可或缺的工具。为加快推进科技资源共享,提高使用效率,充分发挥科研设施与仪器设备对科技创新、大众创业的服务和支撑作用,省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推动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规定,全省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由省科技厅统筹协调,全部纳入省级网络平台管理,统一向社会开放。


实施意见所指科技创新平台,包括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技术服务单位;国家或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产业技术研究院和行业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各类检验检测机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所指大型仪器设备,为我省区域内各类科技平台拥有的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科研仪器和实验、分析、检测、试验设备。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我省将加强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联盟建设,建立统一开放的河北省科技创新资源统筹管理与公共服务网络平台,向社会发布科研设施与仪器分布等信息,对接用户需求和资源供给。


高校仪器向企业提供服务能否收费,如何收费?实施意见对此规定,管理单位对外提供开放服务,可按“成本补偿、非盈利性”原则收取材料消耗费和水、电等运行费,并根据人力成本收取服务费,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项目按政府定价或指导价执行,其余项目按照市场机制协商议价,收费金额由服务需求方和服务供给方协商确定。对外开放服务收入单独记账,纳入管理单位预算,由单位统一管理。


为进一步激励有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大型仪器设备共享服务,我省还将建立科技创新平台和大型仪器设备面向社会开放服务后补助机制,省级财政科技资金按出租仪器设备年收入的20%给予拥有单位补贴,最高不超过80万元。对租用单位,由所在市、县(市、区)按该单位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总额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为强化联合研发和协同创新,引进京津优质科技创新平台和高端仪器设备服务我省,我省还将推动建立京津冀科技创新平台联盟和京津冀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联盟,实现“河北省大型科学仪器资源共享服务联盟”、“首都科技条件平台”、“天津市仪器共享服务平台(科服网)”互联互通和相关资源共享共用。


分享到: 0
打印 | 字体大小:     | TOP

版权所有:河北省知识产权研究会 未经许可不得复制 ICP备案编号:冀ICP备14016550号-1 技术支持:百成网络

冀公网安备 13010802000374号

全国统一客服热线

0311-85881677 0311-66560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