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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石家庄高新区等7园区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的通知

国知发管函字〔2015〕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

按照《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国知发管字〔2012〕84号),经集中评定、综合评比,现确定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惠州仲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西海岸新区、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7个园区(按专家评分排序)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请协调各园区管委会高标准建设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精心制定3年工作规划,有效发挥知识产权在促进园区经济社会发展与提升区域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明确工作目标,健全工作机制,细化任务措施,完善保障体系,加大人员配备和经费投入,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再上新台阶,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各有关省局要指导园区管委会做好3年工作规划,审核后报送我局专利管理司备案;要将示范园区作为重要的工作平台,鼓励示范园区在专利导航产业发展、知识产权金融、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等方面先行先试,给予项目倾斜和政策支持。我局将通过直接联系和指导机制,加强对示范园区工作的业务指导和跟踪管理,每3年对示范园区工作进行复核。
特此通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5年4月8日


联系人:专利管理司 饶波华
电 话:010—62085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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