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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印发

    近日,财政部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规定》,要求企业按照类别对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进行披露。该规定旨在加强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企业知识产权相关会计信息披露,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该规定适用于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和企业拥有或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但由于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确认条件而未确认为无形资产的知识产权的相关会计信息披露。

   该规定明确,对于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使用寿命的估计情况及摊销方法;对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企业应当披露其账面价值及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判断依据。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披露对无形资产的摊销期、摊销方法或残值的变更内容、原因以及对当期和未来期间的影响数。企业应当单独披露对企业财务报表具有重要影响的单项无形资产的内容、账面价值和剩余摊销期限。企业应当披露所有权或使用权受到限制的无形资产账面价值、当期摊销额等情况。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愿披露知识产权的应用情况、重大交易事项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对该交易事项的影响及风险分析等知识产权(含未作为无形资产确认的知识产权)相关信息。(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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