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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小拇指汽修维权入指导性案例

为加强法律的统一试用,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七批指导性案例。此次共发布两个刑事案件、三个民事案件共五项指导性案例。

其中小拇指汽修案件颇受关注——原告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小拇指汽修连锁总部)诉天津市小拇指汽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小拇指)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作为第30号指导性案例入选。该通知已于626发布。

在此之前,该案亦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13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最高法表示,通过发布此类指导性案例,有助于指导审判工作、统一裁判尺度和法律适用标准,保障公正司法,增强司法透明度。

        根据最高法院第七批指导性案例记录,天津华商公司原是杭州小拇指公司的加盟商,后因天津华商公司违反《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在未经杭州小拇指许可的情况下,天津市小拇指汽修公司、天津市华商公司通过网站自行进行招商加盟,并多处擅自使用“小拇指图”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小拇指”的情形,杭州小拇指以此举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

        2013219,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对这起侵害商标权一案做出终审判决:法院裁定兰建军、杭州小拇指汽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胜诉。

判决称: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小拇指”字号;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并驳回天津市小拇指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的上诉请求及原告的其他请求。

据中国法院网消息报道,“小拇指汽车维修商标侵权案”对于厘清实践中的困惑和疑问,正确把握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竞争关系具有较强的指导意义”。故入选第七批高院指导性案例。


小拇指汽修三年维权 二审均获法院判决支持

        该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被告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侵害商标权,该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公司的不正当竞争,二审法院均依据相关的法理及证据作出剖析,作出一致的裁判,支持原告杭州小拇指汽车维修公司的相关诉讼请求。

据了解,本次指导性案例的发布,将作为全国各级法院日常审判工作中的参照样本,日后此类情节、性质相同的诉讼案件的裁判将有成例可依。

“最高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表示,高院指导性案例能够反映司法的公正,是司法实践中的精品案例、模范案例,法官审判执行工作参照的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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